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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lone2006
--  发布时间:12/21/2005 10:04:00 PM

--  最劲爆的"圣诞节礼物"
我俩是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04)新法执字第140号<<公告>>的被执行人莫泽彬及其妻子李丽香抚养的子女.该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由,分别于2004年6月3日和2005年7月4日及2005年12月3日以(2004)新法执字第140号<<公告>>,责令其限期在2005年12月13日9时30分搬出与我们一起生活必需和唯一的居住房屋并进行拍卖.我俩与母亲李丽香以该执行是违背<<宪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及省高院"四查一告知"的规定,提出了执行异议,也以书面向省,市,县相关部门多次投诉,但至今仍没有得到回复和处理.该院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法应中止该执行,但该院却第三次作出强制搬迁,该执行势必令我们一家大小无家可归,路宿街头,生活无着.这种"乱执行",明显与党中央关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悖,与杀人行凶无异为由.因情势紧急,我们在2005年12月1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院长拍发了求救电报,恳求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制止该院公告的执行,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抚养家属的合法权益.在2005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我俩的母亲李丽香在新兴县人民法院李农华院长办公室服毒药自杀,被送新兴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分别在2005年12月12日12时和17时30分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现正在医院进行抢救.<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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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俩的母亲李丽香在新兴县人民法院李农华院长办公室服毒药自杀的行为,主要原因是该院主管执行的院长,执行局长,具体执行经办人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我俩的父亲莫泽彬多次惨无人道连续的违法拘留和该院三次<<公告>>责令限期搬出我们唯一的居住房屋并进行拍卖,在以书面分别向省,市,县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长时期多次投诉,但至今仍没有的到回复和处理,在万念俱恢的情况下做出的结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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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院这种"乱执行"行为,主要是受向申请人执行人按执得金额5%以上不等的比例收取违法""资助费"的利益驱使.<br />
  综上,我俩请求有关部门和领导对控告事项进行查处,并答复控告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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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救人:莫华龙,莫华慧俩正在就读中学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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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12日<br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电话:0766-2979683 2978032
莫华龙,莫华慧联系电话:0766-2887699 邮编:527400<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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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南外新街121号转交莫华龙,莫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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